任平:关注“差异性社会”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 2011-04-14  浏览次数: 720

  (本文为任平在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界第四届学术大会高层论坛上的学术演讲摘要,刊登于《新华日报》2011年4月13日。)

  近年来,来自国内社会学界独特视域的研究成果表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建立,社会结构正在重新分化,我们的社会各个利益群体已经分层化和差异化,这已经成为我国当前的一个重大社会事实。
 
  差异性社会当然主要根源于自身基本矛盾的特殊性。一方面,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人民的根本利益、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趋于一致提供了最重要的制度保障。人民成为人口的主体成分,人民成为社会的主人,非对抗的人民内部矛盾也成为社会的主体矛盾。人民成为一个新社会的利益共同体。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符合人民的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因而成为社会共识、人民的共同理想和共同愿景。另一方面,人们在局部利益、分层利益和眼前利益上依然存在着若干差异。因此,人民已经成为利益差异的共同体。随着多重生产(传统农业生产、大工业、现代服务业和知识产业)领域及其相应阶层的交叉并存,利益差异状况错综复杂。因此,我们肯定差异性社会,绝不等于肯定所有差异的正当性与合理性。相反,规范和善治的目标要求我们必须从当代中国的实际出发,去准确把握社会分型,建构善治规范。
 
  差异性社会贯穿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全过程,人们的物质利益差异、社会分层不仅影响着人们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也影响着整个社会的政治、社会、文化关系。人们的物质利益差异不仅需要有经济表达,也需要政治、社会和文化表达。差异性表达的结果,就是贯穿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全过程、各方面的经济矛盾、政治矛盾、社会矛盾和文化矛盾。解决这些矛盾,就需要有一系列相应合理的方式:经济方式、政治方式、社会方式、文化方式。从这一意义上说,差异性社会是建构我国善治规范的经济体系、政治体系、社会体系、文化体系的现实基础。
 
  在现阶段,一个由良序治理、善道规范的差异性社会就是我国人民高度认同、普遍期待的社会。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过程中,我们需要积极规范与善治差异性社会,既不能逾越差异性社会的阶段,通过“穷过渡”而提前步入“同质性社会”;更不能任由差异扩大,自由倒退入阶级对抗性社会。我们既要保持一定的差异,以激发社会发展的活力;更要强调社会正义,以促进社会不断走向大同社会。在人民内部,差异的利益诉求和表达各不相同、彼此矛盾。为了有效治理社会,需要有一个社会主导的价值规范,以协调关系,求得共识。因此,规范和善治立足现实、指向未来,需要准确地选择正义的逻辑。以良序治理差异性社会,我们应当选择的正义原则为 “差异的正义”原则:“差异的公平”或“公平的差异”,这就是主导差异性社会规范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