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教育的内容摘编文章作者:
中国
发布时间:
2010-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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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摘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第一章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第二章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